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部署,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或“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强化战略科技力量,构建面向国内外科技竞争的创新基础平台,参照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实验室、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定位于安徽省最高层次的科学研究类创新基地,是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预备队”和全省各类创新基地的“先锋队”,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条 省实验室围绕重大科学前沿、重大科技任务、大科学工程、新兴交叉和优势特色学科布局,坚持对标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创建标准,成熟一个,择优认定一个,体现引领性、不可替代性。

第四条 省实验室要加强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促进开放共享。发挥政府支持基础性、前沿性研究的引导作用,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期间的稳定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实验室和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统筹布局和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发挥组织实施与宏观协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布局省实验室重点领域和方向。

(二)研究制定省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省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组织开展年度报告、统计监测、检查和考核评估,以及调整、撤销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实验室支持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六条 中央驻皖高校院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校院所、市科技局是省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协助推动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强沟通衔接,及时研究解决省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推进所在市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省实验室的条件保障和配套支持。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是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方案,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和人财物等保障,调动各方资源积极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组织力量加强省实验室运行管理。

(二)负责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遴选省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三)完成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开展的检查评估、年度报告及统计等工作。

(四)报告并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其它相关问题。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八条 省实验室采取认定制,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运行符合条件后,由依托单位申请认定。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联合共建。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依托单位建有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省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或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或大科学装置),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安徽省内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明显的优势或特色。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符合多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趋势,有能力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开展的学术研究代表国内学科领域一流水平。

(四)具有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包括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

(五)具备创建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含联合共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和潜力。

第十条 省实验室认定程序如下:

(一)规划布局。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需求,提出省实验室规划布局方案。

(二)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意向,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按要求组织编制省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方案,提出省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三)可行性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认定的省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进行可行性方案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四)认定。对通过咨询论证的省实验室,省科技厅经公示后报省“一室一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认定。认定的省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领域名)安徽省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Laboratory of Anhui Province”。)

(五)编制任务书。经认定的省实验室实行目标管理,依托单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实验室目标任务书》,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签订实施。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省实验室应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实验室目标定位和研究方向,在科研立项、岗位设置、人才激励、成果处置等方面加大改革,引导调动各类创新资源融入,激发源头创新的动力、活力和效率,支持通过科研任务导向、重大项目协作、成果转化应用、对外开放共享等机制,有效整合多方资源,协同推进、共建共享。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人选由依托单位提名,组成成员应具有一定代表性。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主要负责审议省实验室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章程制定、主任审聘、考核监督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省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省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重视和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省实验室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对省实验室支持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应标注省实验室或依托单位名称,对取得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已列入或争创中的国家实验室(分中心)、国家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按国家相关要求规范管理,争取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考核评估中创先争优。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依托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统计监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统计监测结果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考察,将作为后续财政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绩效数据),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省实验室年度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汇交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对认定的省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定期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省实验室科研能力建设和近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规则另行制定。省科技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果,共分为“A”、“B”、“C”三个等次。根据评估结果,省科技厅对获“A”和“B”等次的实验室,在下一评估期内分别给予稳定资金支持,用于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引进、成果转移转化等运行保障;对评估结果为“C”等次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通过或无故不参加评估的省实验室,不再列入省实验室序列并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评估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省评估结果确定为“A”。对已列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省实验室,若在评估期5年内已参加国家组织的评估,结果直接采纳运用,可不参加省考核评估。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省评估结果确定为“A”;国家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下的,参加省组织考核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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